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
以往,若要开办一家音像制作公司,那就得先获取一张“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其流程繁杂且耗费时间。现在政策出现了重大改变,从事这样的业务已无需事先去申请该许可证了。
设立门槛已成历史
按照原来的规定,要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就得具备名称、章程,并且要符合所在地区的总量以及布局规划。这样的一种审批制度,曾经比较严格地理所当然地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进入,其目的在于控制行业规模 。
要提交审核,申请人得准备包含申请书、章程等在内的多种材料,整个过程花费时间较长,在客观层面上提升了创业以及经营的初始成本,把一部分有意愿的人阻拦在了门外。
经营约束同步解除
原本的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当获取到许可证之后,在6个月的时间期限之内,一定要展开相关业务,要是没能这么做的话,就会被取消资格。这样的一项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牌照白白空缺着,从而保证许可证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 。
与此同时,法定代表人务必参与地市级及以上层级的岗位培训,这些具有持续性特点的管理要求,曾经当是企业合法开展运营活动时必须去履行的义务,现如今也伴随着许可制的被取消而发生了改变。
委托制作管理简化
以前,当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之际,要去验证委托方的营业执照,还要进而签订合同。这么做是为了把版权责任给明确出来,避免侵权制品往市场里流入。
制作单位要是未经授权,就把受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第三方,这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这些条款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在于规范制作环节的秩序。
法律责任相应调整
以前,要是没有经过批准就私自去从事制作方面的活动,那将会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来受到惩处。倘若以别人单位的名义在制成品上面署名,同样会被当作没有许可证进行经营来予以处罚。
若于接受出版单位委托之际未曾对相关证明文件予以验证,同样会面临处罚。这些罚则往昔乃无证经营者头顶高悬的极具威慑力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进而构建成了严谨的于事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体系。
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实施新规之前就已经获取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之内仍然能够持续经营,这展现出政策的连续性,给予了存量企业充足的缓冲时期,防止造成市场剧烈波动。
针对于地址、法人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活动而言,往昔是需要去办理备案手续的,伴随事前许可被取消,此类事中事后备案管理的要求,预估也将会获得大幅简化,或者进行调整。
市场影响与未来展望
许可证被取消,直接致使行业准入门槛降低,预计会有更多社会资本以及创作者进到音像制作领域,这会让市场竞争加剧,激发内容创作的活力,给市场提供更丰富的产品 。
然而,简化事前审批并不等同于就此放弃监管。行业竞争存在可能变剧烈的情况,版权纠纷以及内容质量等一系列问题或许会突显出来。未来管理重心预计将会转而朝向事中事后监管,依靠强化版权执法以及内容审核等诸多方式去维护市场秩序。
诸位新投身于音像制作行业的创业者,您觉得在废止许可证之后所面临的最大的能带来机会的方面以及最大的构成挑战的方面分别是什么呢?欢迎于评论区域分享您的见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