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半年迟到32次被开除,不服仲裁起诉公司:企业考勤制度是否合理?
存在这样一名员工,其在半年时间里面,累计迟到达到32次,最终被公司开除了,可该名员工却反过来控告公司,称公司“动机不纯” ,然而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却致使很多人忍不住直呼“没想到” !
规章制度明确界定
邓某某入职签合同所在公司,合同列遵守《员工手册》及《休假管理补充规定》等规章条款。后者第三条d款表明,员工当月迟到早退超5次算严重违纪。邓某某入职时这些文件已送达其本人,所以此君对公司考勤纪律知晓且承诺遵守 。
到法院接受审理时段,被确认的是,这些规章制度其内容具备合法性,并且已经顺利履行了告知的程序,进而对邓某某产生了约束效力。公司所制定的规定把“严重违纪”跟具体的次数进行了挂钩的操作过程,这一行为给之后的管理行为提供了清晰明确的依据。像这样事先就明确好的约定现象,是用于判断公司在后续所开展的处理行为是否恰当合适的一项重要基础情形。
长期迟到事实确凿
公司呈递给法庭的考勤记载表明,邓某某的迟到行径并非偶然。于2023年1月到6月这段时期内,他每个月都存在迟到记载,其中1月、3月以及5月的迟到次数均远远超过5次。半年内总计迟到32次这个事实,显示出这是一种长久、持续的行为样式。
更加关键之处在于,公司所拥有的证据证实,邓某某存在迟到行径,此行径贯穿了整个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起始于2021年3月,持续至2023年6月。这般长期以来且频繁出现的迟到表现,不但违背了公司所制定的规定,而且还映射出该员工对于工作纪律所持的漠视之举。
公司处理程序完整
2023年6月25日,公司率先给邓某某送去了《通报批评》,将其各月迟到情形一一详细罗列。三天之后,公司再度发出《员工整改通知书》,确切地给予其2天的改正时限。这一连串的举动显示出公司并非骤然进行辞退,而是依照了循序渐进的处理流程。
处在邓某某收到整改通知之后的次日又发生再次迟到这种状况下,公司一直到7月3日才算最后发出了那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的处理经过表明该公司给予员工能够改正不足的机会所秉持的善意,并且也是契合程序正当这一原则的。
员工辩解未被采纳
邓某某于法庭之上提出,公司于2023年6月之前,从来都未曾针对其迟到行为给出过警告,据此认为公司“倒查考勤”,其动机不纯正,有着通过零成本来进行裁员的意图。然而,法院却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认定员工不能够凭借公司以往没有追究作为理由,去主张自身违纪行为具备正当性。
法院清晰表明,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邓某某理应自觉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而绝不能够把期望寄托于公司既往不追究。其长久以来频繁出现的迟到行为自身已然构成严重违纪,和公司是否及时予以追究没有关联。
倒查考勤合法性分析
就“倒查考勤”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范畴事宜而言,与之相关的法律政策已然有着清晰明确的指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表明,用人单位针对于劳动者所出现的违纪行为开展事后的责任追究,这是用工自主权得以体现的一种表现。然而,此项权力并非是毫无限制的,它是需要受到合理时效所进行的限制的。
举个例子,浙江省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在知悉违规行为之后的5个月之内应该行使解除权;重庆市作出规定,处理的时限是1年。在本案当中,公司在发觉邓某某长期有迟到的情况后马上启动了处理的程序,这是符合时效要求的,行权是正当的。
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
被两级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邓某某,两级法院这样做,乃是基于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作出的准确认定,法院觉得,邓某某在半年之内迟到了32次,并且,在收到了通报批评以及整改通知之后,仍旧再次出现迟到现象,这种行为已然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是劳动者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具备合法性,维护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
你在看完了这个案例之后,你心里的想法是针对员工频繁出现迟到这种状况,而公司在相当长的时期之内都没有对此进行处理,你所思考的是这是不是就相当于公司方面已经放弃了去追究相关的权利呢,欢迎来到评论区发表分享你的个人观点,要是你感觉这篇文章是存有帮助作用的,那拜托请点赞给予支持啦 !


